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數字經濟示范園區(基地)、
數字經濟“飛地園區”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縣(區)發展改革委,銀川經濟技術開發區經發局:
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數字經濟發展“十四五”規劃》(寧政辦發〔2021〕69號)、《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全國一體化算力網絡國家樞紐節點寧夏樞紐建設若干政策的意見》(寧政辦規發〔2022〕10號)等有關文件要求,為規范我區數字經濟示范園區(基地)、“飛地園區”的申報、認定、考核及相關管理工作,我委研究制訂了《寧夏回族自治區數字經濟示范園區(基地)、數字經濟“飛地園區”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委2023年第20次委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2023年11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寧夏回族自治區數字經濟示范園區(基地)、數字經濟“飛地園區”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培育壯大我區數字經濟生態,加快“東數西算”寧夏樞紐建設,促進數字技術賦能千行百業,強化區域合作,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組織開展數字經濟示范園區(基地)和數字經濟“飛地園區”認定工作,特制定本管理辦法。第二條 自治區數字經濟示范園區(基地)是指聚焦數字產業化、產業數字化方向,具備相當基礎和規模,管理科學規范、創新能力突出、特色優勢明顯、輻射帶動性較強、產業鏈條基本完整,按規定程序完成認定的數字經濟發展集聚區。自治區數字經濟“飛地園區”是指我區各級政府、園區、企業等結合自身需求,打破行政區劃界限到自治區外創新、技術等資源豐富地區設立的跨區域數字經濟示范園區,并按規定程序完成認定,其管理、獎勵等參照數字經濟示范園區(基地)執行。
第三條 數字經濟示范園區(基地)、數字經濟“飛地園區”認定工作實行申報認定制,市場主導、政府引導,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
(一)申報單位為我區各級政府部門、各類園區,以及在區內依法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科研機構等。
(二)園區(基地)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管理制度和運營機制健全,有完善的發展規劃,產業定位清晰明確,在以下數字經濟領域具有一定特色優勢:集成電路、新型顯示、未來信息通信、衛星應用等電子信息產業;云計算和大數據、信息技術應用創新、高端工業軟件、信息安全等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人工智能、未來網絡、區塊鏈、5G應用、虛擬現實、元宇宙和數字孿生、量子信息、智能機器人、智能網聯汽車等新興數字產業;工業互聯網、制造業智能化改造和數字化轉型、數字農業等制造業、農業數字化;數字文創、數字金融、數字貿易、數字醫療、數字旅游、數字教育、數字直播等服務業數字化。園區(基地)產業集聚明顯,在數字經濟特色產業方向應至少聚集有1家骨干企業及不少于10家產業鏈上下游相關企業。
(三)園區(基地)數字基礎設施完善,可以在高性能計算、大規模存儲、無線高速傳輸、通訊和系統安全等方面滿足園區(基地)內企業的業務需求。
(四)園區(基地)生活基礎設施完善,各項設施配套齊全,基本建成以信息技術應用為支撐的園區(基地)管理和生活服務體系,具有便捷、舒適、高效、安全的工作和生活環境。
(五)園區(基地)建有公共服務平臺和智慧管理平臺,能夠提供政策輔導、法律咨詢、企業孵化、人才培訓、項目路演對接、投融資服務、知識產權服務等公共服務,能夠實現園區(基地)的智能化、高效化管理。
(六)園區(基地)具備其他特色功能,可適當放寬上述要求。
(一)申報單位為我區各級政府部門、各類園區或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對“飛地園區”擁有實際控制權,直接或委托第三方專業運營管理機構負責園區建設運營。
(二)“飛地園區”具備規范的運營管理、公共服務、保障機制等制度規范,具有穩定的經費來源,能夠保障園區日常運營開支。
(三)“飛地園區”在京津冀、長三角、粵港澳、福建等創新、技術資源集聚地區設立,能夠提供不少于500平方米的辦公場地及基本辦公設施。具有一定的運營經驗及相關的人才儲備,運營期內擁有不少于5名全職運營人員,并正常開展運營活動。
(四)“飛地園區”圍繞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需求開展運營管理工作,具有明確的招商引資、人才引育、項目培育、科技研發、對接考察、交流活動任務和績效考核目標,在運營期內配合自治區有關部門,各市、縣(區),各工業園區(開發區)管委會開展招商引資、對接考察、交流培訓、人才引育、項目培育等工作。
第六條 各市、縣(區)發展改革部門、各工業園區(開發區)管委會組織本轄區內申報工作,進行材料初審并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第七條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并組織專家對申報單位進行評審,必要時進行現場核查。
第八條 根據評審評估或實地考察的結果,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研究確定擬認定的自治區數字經濟示范園區(基地)、數字經濟“飛地園區”名單,通過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九條 擬認定名單公示無異議,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發文公布,認定為自治區數字經濟示范園區(基地)、數字經濟“飛地園區”。
第十條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負責自治區數字經濟示范園區(基地)、數字經濟“飛地園區”的規劃、考核、調整和撤銷等方面職責。各市、縣(區)發展改革部門、各工業園區(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協助管理獲認定的數字經濟示范園區(基地)、數字經濟“飛地園區”。第十一條 獲得認定的自治區數字經濟示范園區(基地)、數字經濟“飛地園區”,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按照自治區有關政策規定給予每個一次性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獎勵。
第十二條 發文公布認定名單后,申報單位與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約定管理期(2年)內年度考核指標。管理期內年度考核結果根據指標完成情況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個等次。
第十三條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適時跟蹤園區(基地)工作進展,根據需要綜合運用實地勘察、第三方測評等方式對園區(基地)進行年度考核。對于考核結果欠佳的,提出限期整改,對工作推進不力、成效不明顯、連續兩年考核被評為“不合格”等次的園區(基地)撤銷其自治區數字經濟示范園區、“飛地園區”稱號,收回已撥付獎勵資金。
第十四條 自治區數字經濟示范園區(基地)、數字經濟“飛地園區”的獎勵資金使用需建立資金臺賬,資金使用范圍包括工作場地購置、運營平臺建設、招商引資、項目孵化、研發創新、交流培訓、人才引育、辦公設備購置、園區服務配套等。
第十五條 各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申請、審核、管理、使用等相關工作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非法騙取、惡意串通、惡意重復申報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處理;發生以上情況的園區收回已撥付獎勵資金,暫停兩年申報資格。
第十六條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建立健全監管制度,重點對考核指標完成情況、資金使用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確保獎補政策發揮效用,提高經費使用效率。
第十七條 本試行辦法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