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飛地研發中心備案支持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區)黨委人才辦、科技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寧東管委會科信局,自治區有關部門、單位: 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中共寧夏區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3年5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飛地研發中心備案支持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引導企業在發達地區建設飛地研發中心,創新人才引育方式,拓寬技術轉移轉化通道,提升企業創新能力,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自治區實施科技強區行動、高水平建設全國東西部科技合作引領區要求及“才聚寧夏1134行動”部署,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飛地研發中心是指自治區企業在區外創新資源集聚地區建立的,通過開展研究開發、成果轉化、人才培養等活動服務自治區企業的研發機構,具體包括兩類: (一)獨立研發機構。指自治區企業在區外建立的獨立運營,從事研究開發、成果轉化等科技創新活動的機構。 (二)聯合研發機構。指自治區企業依托區外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的技術力量、儀器設備等,與區外創新主體合作建立的聯合實驗室、聯合研發中心等。 第三條?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開展企業飛地研發中心備案工作。各市縣(區)、寧東基地科技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企業飛地研發中心的審核、推薦及培育、指導工作。 第二章??備案條件 第四條?申報備案飛地研發中心的企業(以下簡稱“申報主體”),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寧夏境內注冊運營兩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主要辦公和生產場所設在寧夏,近兩年內無違規違紀違法和嚴重失信行為記錄。 (二)重視科技創新和自主技術研發,能為飛地研發中心運行提供穩定的研發投入和科研基礎條件保障。 (三)企業所從事領域為自治區優先支持的重點產業領域。 第五條企業申請備案的飛地研發中心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獨立研發機構 1.?獨立運營滿1年,發展目標任務明確,組織架構和崗位責任清晰,科研活動各項規章制度健全,有獨立的財務核算體系。 2.?有固定的辦公和科研場所,面積不少于50平方米。擁有開展研究開發、成果轉化活動必需的科研設施設備、軟件工具等,研發成果應在寧夏落地轉化。 3.?有穩定的研發團隊,全職聘用的從事研發活動人員不少于5人。 4.?圍繞申報主體科技創新需求,飛地研發中心人員作為主要研究人員已參與實施一批科研項目(省級以上科研項目不少于1項或企業內部立項科研項目不少于3項);研發成果在寧夏落地轉化不少于3項。 (二)聯合研發機構 1.?聯合主體明確且在聯合研發技術領域具有顯著的技術和人才優勢。聯合研發目標任務明確,符合申報主體創新發展戰略、技術創新方向。 2.?有固定的科研場所,掛牌運行并聯合開展研發活動1年以上,合作協議或合同對聯合研發機構工作目標、場地設施、儀器設備、技術人員、研發投入、利益分享等方面作出明確約定。 3.?建立人員雙向交流培養機制,申報主體每年選派技術人員3人次以上赴聯合研發機構參與研發工作累計30天以上,區外合作單位技術專家每年來寧開展相關技術服務活動3人次以上,累計不少于15天。 4.?圍繞申報主體科技創新需求,區內外聯合主體已合作實施一批科研項目(省級以上科研項目不少于1項或企業內部立項科研項目不少于3項);研發成果在寧夏落地轉化不少于2項。 第三章??備案管理 第六條?企業飛地研發中心的備案實行長年受理,分批備案。申報主體通過寧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統“企業飛地研發中心”模塊申報。 第七條申報主體所在縣(市、區)科技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所在地級市、寧東基地科技管理部門對申報主體及飛地研發中心進行實地考察和核實,并對真實性負責,重點核實飛地研發中心的研發經費投入、人才集聚、成果轉化等方面工作,確保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規范性,并提出推薦意見。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復審,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備案。 第八條?企業飛地研發中心及依托企業在申請備案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列入科研失信名單,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備案。 第九條?已備案的企業飛地研發中心及依托企業在備案期內發生失信或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取消其備案資格。已備案的飛地研發中心因不可抗力或依托企業的業務布局調整而撤銷的,取消其備案資格。 第十條?企業飛地研發中心實行動態管理。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每三年對備案的企業飛地研發中心組織一次綜合績效評估,主要對研發投入、人才集聚、成果轉化等方面工作成效進行評估,按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個等級確定評估結果。無故不參加績效評估的,取消備案資格;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給予6個月整改期,整改后評估仍不合格的,取消備案資格。企業飛地研發中心取消備案資格的,兩年內其依托企業不得再次申請。 第四章?支持政策 第十一條?企業飛地研發中心支持資金從自治區科技計劃東西部科技合作專項、自治區人才工作專項經費中列支,鼓勵各地設立專項資金支持企業飛地研發中心建設。 第十二條?首次備案的企業飛地研發中心一次性給予以下支持,從自治區科技計劃東西部科技合作專項中列支。 (一)獨立研發機構按備案上年度非財政支持研發經費投入的30%給予支持,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用于開展技術研發活動。 (二)聯合研發機構按備案上年度申報主體實際投入飛地研發中心的非財政支持研發經費的30%給予支持,最高不超過50萬元,用于開展技術研發活動。 第十三條?綜合績效評估為“優秀”的獨立研發機構和聯合研發機構,分別給予50萬元、25萬元獎補,從自治區人才工作專項經費中列支,用于開展技術研發、人才團隊建設等活動,每個飛地研發中心績效評估獎勵不超過2次。 第十四條?備案的獨立研發機構可申報自治區人才小高地,獲批后給予50萬元支持;可申請建立自治區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獲批后分別給予30萬元、10萬元支持,進站博士給予10萬元科研經費資助;可申請組建自治區科技創新團隊,獲批后最高給予200萬元支持。 第十五條?備案的獨立研發機構全職聘用的研發人員簽訂5年以上聘用合同的,全日制博士給予每月5000元補助,重點院校重點學科碩士給予每月3000元補助,連續補助5年。 第十六條備案的獨立研發機構全職聘用的研發人員可申報自治區科技領軍人才,獲批后培養期內給予100萬元支持;可申報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科技獎勵,獲批后給予一定支持和獎勵;可申報“寧夏杰出人才獎”“塞上英才”“塞上名家系列”等人才獎勵,獲批后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5萬元獎勵。 第十七條?備案的獨立研發機構聘用的國(境)外人才可申報自治區國(境)外人才項目,獲批后給予一定支持。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23年6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