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自治區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以下簡稱“引導資金”)項目管理,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管理辦法》(寧財規發〔2022〕14號),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支持的服務業建設項目。第三條 引導資金項目由自治區、市、縣(市、區)三級發展改革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管理。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負責編制全區引導資金年度預算方案,提出年度使用計劃;明確引導資金項目年度支持方向,印發申報通知,編制申報指南;對各地申報的項目開展審核、評審等工作,提出項目支持及資金分配計劃;組織開展項目日常調度、績效評價,指導監督項目建設和驗收。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申報階段本行政區域內項目的篩選、審核、上報;投資計劃下達后監督檢查引導資金落實到位、項目實施、日常調度、績效評價等情況,及時向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報告項目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并督促問題項目整改,指導縣(市、區)做好項目管理和驗收工作。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申報階段本行政區域內項目的真實性審核、申報材料初步審查和實地查驗;投資計劃下達后作為項目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履行日常監管職責,督促項目單位按時填報項目調度,開展項目檢查,對日常監管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整改,監督協調引導資金的撥付和使用,組織項目驗收。寧東管委會經濟發展局負責申報階段寧東基地項目審核、實地查驗、篩選上報;投資計劃下達后作為項目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履行日常監管職責,對日常監管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報告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并督促項目整改,監督協調引導資金的撥付和使用,組織項目驗收。
(二)現代服務業、新興服務業和生產性服務業培育發展項目;第五條 項目支持采取投資補助方式,單個項目的投資補助不超過項目核定投資的10%,最高額度不超過500萬元。第六條 項目投資補助主要用于第四條第(一)(二)(三)項規定支持范圍內的土建施工、軟硬件設備購置安裝等建設支出,不得用于土地征收、建筑構筑物及其他地上附著物拆遷補償及人員經費、日常工作經費、物業管理及水電暖費等開支。第七條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家相關產業政策和自治區黨委、政府重點工作安排,擬定發布年度引導資金項目申報通知和申報指南,組織開展項目申報工作。(一)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和企業,具有健全的財務與管理體系。已開展業務的經營狀況良好,新成立企業具有項目建設運營管理的能力和條件;(三)項目已開工建設,各項審批手續齊備,自有資金和銀行貸款已經落實; 第九條 項目申報實行屬地管理,項目單位按照項目申報通知和申報指南,向當地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寧東管委會經濟發展局提交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和請示。(一)項目單位基本情況。包括企業法定代表人、所有制性質、現有資產、經營范圍、組織機構、運營管理模式、近兩年經營情況及財務狀況等;(二)項目建設背景。包括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可行性、市場需求分析、行業技術業態模式發展趨勢;(三)項目建設情況。包括項目建設規模和內容、建設期限、功能空間布局、建設方案和技術措施等;(四)項目建設條件落實情況。項目土地、規劃、審批、核準(備案)、環評、能評、施工(視項目情況需要)等前期手續情況及外部配套條件落實情況;(五)項目總投資。包括項目投資估算、投資構成、融資方案和資金來源、財務評價;(三)項目土地、規劃、環評、能評、施工(視項目情況需要)等審批手續;(八)企業近兩年經第三方審計的財務報告,注冊未滿兩年的企業需提供財務說明。第十條 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按照第三條職責分工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查,將符合條件的項目上報市級發展改革部門,并對審查結果和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合規性負責。寧東管委會經濟發展局按照第三條職責分工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查,將符合條件的項目上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并對審查結果和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合規性負責。第十一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按照第三條職責分工對縣(區)發展改革部門報送的項目進行審查,將符合條件的項目上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并對審核結果和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合規性負責。第十二條?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受理引導資金申請報告后,按照下列程序進行審核: (一)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包括:申請項目是否符合支持方向、申報內容是否合規、申報材料是否齊全等;(二)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通過初審的項目進行評審。評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第十三條 信用查詢。對通過審核的項目,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相關處室委托自治區社會信用服務中心查詢項目單位信用情況,確認項目單位在自治區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上無不良記錄。 第十四條 部門會商。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會同科技、商務、工業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農業農村等部門對通過信用審核的項目進行查重比對,確認項目建設內容無多頭申報、重復支持情況。 第十五條 審議通過。根據會商結果,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相關處室提出擬支持項目投資計劃方案,并經委重大項目重要資金會前監督預審審查、黨組會審議通過。第十六條 項目公示。將審議通過的項目在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公示期內提出異議的,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相關處室及時組織調查核實。第十七條 投資下達。對于公示無異議的項目,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向自治區財政廳提交項目投資計劃方案,自治區財政廳按程序下達項目補助資金。
第十八條?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寧東管委會經濟發展局)應加強項目管理,督促項目單位嚴格按照項目建設方案組織項目實施??h(市、區)發展改革部門(寧東管委會經濟發展局)要按照項目建設進度及時協調撥付引導資金。第十九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寧東管委會經濟發展局)應當定期組織調度已下達投資補助項目的實施情況,組織項目單位按時填報項目實際開竣工時間,建設資金及引導資金到位、支付和投資完成情況,主要建設內容,項目工程進度,存在的問題等。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要嚴格按照投資計劃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實施建設,按時填報項目建設和投資進度,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內容、建設標準等。要嚴格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以及相關財務制度和會計準則要求進行核算和賬務管理,確保會計資料真實、規范、完整。引導資金要實行專賬管理,單獨建立賬簿,進行獨立核算,??顚S?,不得轉移、侵占或挪用引導資金。第二十一條 存在以下情形的項目,應由項目單位提出申請,經縣(市、區)、市發展改革部門(寧東管委會經濟發展局)同意,并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寧東管委會經濟發展局)向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報備,項目單位調整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文件后繼續實施;(二)項目建設內容、技術方案發生變化,但能夠按質按期完成任務目標的;其中,對于存在第(三)類情況的項目,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寧東管委會經濟發展局)要按照計劃投資縮減比例同步調減補助資金;對于第(四)類情況的項目,項目建設期限只能延期1次。第二十二條 存在以下情形的項目,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寧東管委會經濟發展局)要及時通知財政部門暫?;蛲V箵芨堆a助資金;已經撥付的,要會同財政部門收回補助資金:(二)項目因技術發展進步、市場趨勢變化等原因,難以完成原定任務目標的;第二十三條?項目建成且具備驗收條件的,原則上應在項目建成后6個月內完成驗收。由項目單位提出申請,各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寧東管委會經濟發展局)會同財政部門對項目實施方案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組織驗收,驗收結果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和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備案。(二)項目單位完成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并自行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服務機構完成財務決算審計;(三)土地、規劃、工程質量、消防、節能、環保(視項目情況需要)等已根據行業相關規定通過專項驗收;(四)項目建設、技術、資金使用資料按照要求歸檔,符合項目驗收基本要求。第二十四條 在驗收過程中,如發現項目未能按照要求完成任務目標和績效目標的,項目單位應在6個月內完成整改,并申請再次驗收。對于限期整改后驗收仍不通過的項目,收回全部引導資金。
第二十五條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定期組織開展引導資金項目績效自評價,內容包括: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引導資金使用情況、引導資金產生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可持續示范效應等。評價結果作為引導資金支持政策調整和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第二十六條?市發展改革部門要督導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依據職責分工,配合財政部門及時撥付引導資金,明確項目單位的主體責任及項目負責人,及時協調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防止截留、轉移、侵占或挪用引導資金,確保項目順利實施和引導資金安全使用。第二十七條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將根據情節通報批評、約談相關市、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寧東管委會經濟發展局)負責人,責令限期整改,在下一年不再受理該縣(市、區)(寧東管委會經濟發展局)項目申報,并調減所在市引導資金支持規模。(一)投資計劃下達后,項目建設進度緩慢、超期未完工且未履行報審程序的;(二)項目日常調度和績效評價不及時,對項目單位指導不夠、審核不認真、失誤較多的;(三)項目被審計、督導等發現問題較多且性質較為嚴重,整改不及時、不到位的;第二十八條 項目單位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寧東管委會經濟發展局)根據第三條職責分工,采取責令整改、暫?;蛲V箵芨?、收回引導資金、三年內不再受理其報送的項目等措施;涉嫌違紀違法的,移交有關機關處理。(三)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和建設標準的;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寧夏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管理辦法》(寧發改產業〔2016〕54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