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培育發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推進農民合作社質量提升的部署要求,根據《國家農民合作社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農經發〔2019〕5號,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經全國農民合作社發展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全國聯席會議”)同意,決定啟動2022年國家農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簡稱“國家示范社”)評定工作?,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申報國家示范社的農民合作社原則上應是省級示范社,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辦法》有關規定。本次擬評定國家示范社2127家(含全國農民用水合作示范組織197家),綜合考慮各省份農民合作社發展和示范創建情況、發揮農民合作社穩糧擴油作用、支持脫貧地區發展等因素進行名額分配(附件1)。各地申報國家示范社要兼顧產業分布,對生產經營糧食和大豆油料等重要農產品及提供相關服務的農民合作社予以名額適當傾斜和優先考慮。國家示范社的申報程序嚴格按照《辦法》規定執行。
(一)符合條件的申報主體向所在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及其他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自愿申報,并承諾未開展非法金融活動??h級農業農村部門組織申報主體通過國家農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統(www.zgnmhzs.cn)填報申報材料(附件5、6)。(二)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水利、林草、供銷等部門和單位,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真實性審查,征求發改、財政、稅務、市場監管、銀行保險監管、地方金融監管等部門意見,經地(市)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其他業務主管部門和單位復核,報省級農業農村部門。(三)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商發改、財政、稅務、市場監管、水利、銀行保險監管、地方金融監管、林草、供銷等部門和單位,嚴格按照《辦法》規定,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核對申報主體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核查行政處罰記錄、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等情況,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是否開展非法金融活動作出復核。經省級有關主要媒體公示無異議,以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文件向全國聯席會議辦公室等額推薦,不得超額報送,在申報國家示范社總體情況說明(附件4)中寫明申報主體是否已作出“未開展非法金融活動”的承諾。請于2022年6月15日前,通過國家農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統完成申報單位基本情況填報并在線提交,同時將以下材料紙質版(1份)報送至全國聯席會議辦公室(農業農村部農村合作經濟指導司)。(二)已征求部門意見的相關證明材料(會議紀要、會簽文件等)。(三)《國家農民合作社示范社申報名單匯總表》(附件2),《全國農民用水合作示范組織申報名單匯總表》(附件3),《**省份(兵團、計劃單列市)申報國家農民合作社示范社總體情況說明》(附件4)。附件2—4的紙質版材料要求通過國家農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統生成并打印,電子版通過系統同步提交。(一)申報主體應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如存在舞弊行為,一經查實,取消其申報資格,3年內不得再行申報。(二)系統數據要求區縣、地市、省級用戶通過國家農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統逐級審核。(三)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加強溝通協調,建立會商機制,廣泛征求意見,認真做好推薦、申報材料審查和復核等工作,避免出現重復申報。(四)嚴格工作程序,堅持公開公平公正,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認真執行評定工作紀律。附件:1.國家農民合作社示范社申報名額分配表
2.國家農民合作社示范社申報名單匯總表
3.全國農民用水合作示范組織申報名單匯總表
4.**省份(兵團、計劃單列市)申報國家農民合作
社示范社總體情況說明
5.國家農民合作社示范社申報單位情況表
6.全國農民用水合作示范組織申報單位情況表
農業農村部
2022年5月17日
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創業人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新產品新技術鑒定、技術咨詢扶持政策的解讀與申報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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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愿景:為企業創新發展添磚加瓦、保駕護航,為中國科技創新提供完善的知識產權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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